夫妇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准许夫妻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在婚姻中对使用、所得、处分和债务的清偿、离婚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做出了约定,排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制度。夫妻财产制是法律上的一种制度,是法律上的一种财产制度。法律上的物权制和约定物权制度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这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果双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也就是说,约定财产制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性。该法第19条规定:“未达成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