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财产约定协议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关系后,对双方及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和对外(指第三人)效力。配偶财产约定协议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形成了关于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凭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自然,这样的情形大多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分割财产的时候发生的。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依照《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具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悉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财产清偿。可见,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按照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则,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相一致的,以约定的方式分配未来财产,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据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然而,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因未公布夫妻财产约定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配偶财产约定须由第三人知晓,方可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将其外债给对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如果第三人对此协议不知如何,则应首先按配偶一方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则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