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双方以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一)当事方提交文件和证明材料;㈡由婚姻登记员核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㈢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结婚登记人员会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他们是否愿意接受离婚协议的内容;(五)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登记申请表”,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字;(六)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作为公证人。协议夫妇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提供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离婚协议书,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复审表》及离婚证;(八)发放离婚证。当前我国许多夫妇在婚前,由于资金不足,便会选择用贷款的方式购买住房,若在房贷尚未偿还之前,两人都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要能通过协商确定离婚后的贷款归还,此时离婚登记机关也会受理其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