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之间都可以申请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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