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出保证。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2.防止财产损失。仅当诉讼中涉及的财产有损坏、灭失或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可能采取了隐藏.转移.出卖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仅限于争议财产的保全。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制在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被告的财产上。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不应采取保全措施,对其所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诉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4.申请法院。离异后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维护不动产。法院对不动产及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采用扣押相关财产证明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处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查封或扣押该财产。6.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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