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导致子女出现危机,当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另一方当事人在情况紧急,迫切需要申请对其进行诉讼前财产保全;如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则可根据其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作了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在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第28条]。离异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其财产权利被侵犯,但,丈夫或妻子不能主观地认为对方肯定会转移财产,因为法院无故强制执行措施也是侵权行为。所以,申请书、证据和担保人这些都是必要的,在作出财产保全措施之前,法庭在仔细检查之前也要慎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