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登记一方向对方赔偿。婚姻共有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前或结婚后没有就财产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形,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国家对于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其中明确指出,法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和协议财产制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