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次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应按继承人的数量等额进行分配。"一般情形"是指同一位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已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基本相同,条件大体一致。「均分遗产」,即同一顺序的各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其数额比例相同,无显著差异。明晰的继承顺序是遗产有序分割的有力保证。在遗产分割方面,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互惠互助、互惠互助等原则。即使在立了遗嘱的情况下,必要的财产份额对于缺乏工作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也应该保留,并保留胎儿的继承权。另外,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在财产实际价值之外,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自愿清偿的除外。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