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地,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范围,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开征农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开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而安置补助费则是开垦耕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四到六倍。对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第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以下情况之一,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三)交通、水利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政府组织对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健康、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五)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进行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对旧城改造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