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详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实施了产权调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19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不得低于公布公布时所征收的类似房地产的市价。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如果不同意复查,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评估办法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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