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对房屋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是根据当地有关拆迁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拆迁所涉及的范围。所以,在判定被拆迁房屋是否为住宅或非住宅时,应先找出当地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如争议地点在北京,其判定标准是: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争议地是上海市,重庆市,一般情况下,山东省等地区,一般以房屋产权证所示为准,对于未标明用途的房产,以报建被拆迁房屋为准。二是关于房屋性质认定的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拆迁范围内,产权是房屋,但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年数和纳税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第三,法律对房屋使用性质作出认定后,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向拆迁人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双向补偿,并要求按照经营用途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