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分配次序,是指破产费和共益债务随时由债务人优先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可以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共同债务时,按比例清偿。破产者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对债权人进行分配。破产法的财产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法的财产处理与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实施。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诉讼法与企业破产法。在宣布破产之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担保财产上的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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