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罪、妨害投票人的行为,导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结果不真实;㈡用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虚假选举结果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破坏选举场地秩序,致使选举工作不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