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合具体司法惯例,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各种形式,例如以暴力阻挠,或者是故意漏登选民名单等。概括来说,主要有:(一)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使用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手段或破坏选举场所,用打碎选举设施的方式来破坏;(二)威胁的方式,是用暴力损害、破坏财产、暴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迫;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散布、散布、传播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的方式进行破坏;(四)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或用女色勾引,欺骗选民,以其名义或有关工作人员从事破坏活动;假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情况资料、破坏选举文件;以及(六)虚报选举票数,这就是对选民,就是代表所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等进行虚假报道,以少报多或多报少;(七)其他方式,例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状况;在选举人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有污辱言论;代表反对报复,等等。这也是一种不真实的选举结果,如果某个人通过贿赂或其他非法途径使选举结果发生,这也是一种不真实的选举结果,因此必须根据《刑法》中的破坏选举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