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逃逸的、未缴获的行为人,自查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缴获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顺理成章的,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的,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则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维持,一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原判,由原来的办案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新的认定书。三、疏散现场后,交通警察应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证人陈述等,确定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行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双方签字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字,交付当事人。法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者和驾驶员被收缴后十天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需进行检验、鉴定,应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天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网上试行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者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将判决书或者司法建议函、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并报送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