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借款者履行偿还义务的,免除主债务;
2.免除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偿还义务;
3.由于放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而免除。这些豁免可能是完全的或部分的豁免,例如免罚息等。司法实践中,除个别免责事项外,由于贷款人主动放弃权利的原因而免责的情况非常罕见;
4.超过担保期的除外。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担保期限的,如果在保证期限内,法律没有规定担保期限,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5.由于超出时效期间而免除。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贷款人不起诉借款人的,担保人由于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免于担保法律责任。此种情形下,即使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时效超期的权利,担保人仍然享有抗辩权。
因为担保是人的担保,而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更优越,在下述情况下,按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