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有共同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
1.担保的一般责任。
普通担保人在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需要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履行债务。
2.连带担保责任。
无论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连带担保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