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判决,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超过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不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住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
5、有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