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违者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经当事人申请,先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要当事人在行政裁决后仍然不满,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判决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做出。
2.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裁决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公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越权、滥用等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
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经行政机关裁定,只可就房屋补偿、安置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只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指约定拆迁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设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
(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迁出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且拆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