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非法强拆行为可以起诉。
行政程序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本法,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此同时,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温暖提醒,法院一般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只能诉诸于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行政案件“立案难”在实践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对违法强拆的行政机关可以起诉,当然也可以启动复议程序。
(二)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以复议。
本文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出发,将其范围限定为征收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对征收管理所作的行政行为。过去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到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房屋拆迁资格的认定、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管条例明确规定,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的两个环节上,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㈢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某一特定行政行为侵犯了他或她的法定权利,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