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和《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以享受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

一是棚户区改造和安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1.免征收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税;

2.有关豁免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契税免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点建设和以收购方式筹措安置房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的棚户区改造提供支助,新建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煤气供应.供暖.排水.通信.公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配套的,由各相关单位出资,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

5.免收的国家行政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国家免收政府拨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等项目。

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包括中央下放的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对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对企业用于按规定条件支付的费用,准予企业参加。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来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条例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更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7.取消只能用于国有企业的棚户区改造补助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内。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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