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强制拆迁维权。

如遇强制拆迁,可采取下列两种维权方式。

1.行政审查。

政府部门发布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拆迁决定后60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群众只能向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对执法部门或拆迁办所作决定如不满意,可直接向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既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界人士指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60天,即申请人自知或者应该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期限是无效的,但如果群众确实不知道决定早就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假如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要求就会被拒绝。

2.行政诉讼即"诉讼"

此次政府发布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明确规定,“群众不服裁决,也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与诉讼不能同时进行,既有复议后诉讼,又有直接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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