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掌握拆迁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加强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及时总结经验,总结共性问题和主要症结,形成规范的工作机制,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推行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不迁就不妥协,推动依法依法开展城乡违建拆迁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政府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些拆迁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最好先不予受理;尤其在被拆迁人提出异议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起诉讼前必须有行政裁决,必须作出行政裁决,直接起诉缺乏依据;凡是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不插手,要有政府的介入去做调解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