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对城市规划有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发现发现有问题,可以采取纠正措施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得出下列结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机关,具有行政处罚违建的权力;
2.区分不同情况,违例建筑的处理方法包括:停止建造.限期拆除.进行没收和补充手续.并处罚款;
3.在具体适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于施工阶段,则应被城市规划法第40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如建筑工程已完成,并且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城市规划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的处理。如已竣工,虽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可以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金;
4.对于以上法律规定的处理,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限期拆除,让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对于违章建筑,补办手续,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
5.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于违建业主而言,既有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其主要表现为因擅自施工而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补办手续.限期内拆除的合法权益。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利益,应区别对待,分别予以适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