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并对被拆迁人所拥有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行政强制行动。行政诉讼拆迁是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性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本条规定:“判决确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在法律上,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合法补偿安置后,有权拆除被拆迁人所拥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而被拆迁人在拆迁时有权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手续。强拆的前提条件是对房屋拆迁作出裁决。

在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应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再由拆迁人办理拆迁手续。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不履行,或者没有拆迁裁决,拆迁人没有按照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则拆迁人不能获得拆迁资金或者安置用房。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在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的代表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未按规定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县,城市人民政府,如果县、市人民政府未要求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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