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下列任何机构或个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进行强拆:
1.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该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4.违犯建筑.建筑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新建筑和其他设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经过司法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