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应适当补偿。
2.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国土资源部各级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要求,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敦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负全责,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监督。严厉征收土地,实行拆迁管理,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土地征迁工作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实施。
3.土地征用时,要对农民的住房进行合理补偿,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其生产和生活问题。要严格执行程序,及时征求社会各界对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政策的意见,征地拆迁不能强制执行;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4.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制订应急预案,在征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单纯地镇压群众,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要积极探讨解决不同意见,完善土地征用工作。
5.同时,省国土资源部也要对土地征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如违反法律规定,补偿不足,或拆迁人的无担保财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拆除,应立即停止并纠正。违法征收拆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