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作出拆迁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如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间内仍然没有自动搬迁,执行人员不得正式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的负责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处公证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公证。强拆后,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庭,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在强制拆迁房屋保全证据时,公证处应通知被拆迁人。如公证人拒绝出席,则公证人应在记录中予以记录。公证人员应组织所有物品逐一检查、清点、登记、分类整理。并且记下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请两位完全胜任者核对后,公证人与出席人共同签署。被拆迁人拒绝签署的,公证人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记录。
5.物品清单登记后,应送到指定地点,交到被执行人处接收。对于无法立即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其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同时,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拆迁方在一定时间内接受搬迁。超过规定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办理提取手续。
6.强制执行腾出的住房,由裁决机关受理。
它的强制拆迁问题有两个方面。但对国家利益而言,在合理的情况下,我们都可以作出让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