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

立案是执法部门在发现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存在违法事实或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由城市违章建筑管理。

(2)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俗称城管,城管是否有权管理违章建筑,主要取决于是否得到省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其执法范围在农村和村庄规划区内,简单来说就是由农村违章建筑管理。

2.调查。

调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这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往往不出示执法证件。面对这种情况,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姓名、编号等)。),方便以后维权。

(3).在被询问和签署笔录时要小心。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和辩护。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通常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申辩和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如果执法机关决定进行处罚,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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