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法院对此执行异议应予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决。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司法强拆的巨大压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程序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房屋强拆的任务。法院在执行方式上明显存在明显力不从心、实效性不佳等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大家还等着看。为此,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程序上讲,在司法强拆的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然缺乏力度。应尽早采取补救措施,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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