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包括:一、房屋重置补偿价格,即房屋价值补偿。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即房屋价值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其中,货币补偿是指依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二、房屋周转费。这样做主要是针对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即选择回迁者,到获得住房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具体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性安置费(如征收者提供安置室除外),超出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如果是非居住用房,还需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金额,一般由各市确定具体金额及计算方法。三、奖励补偿费用。这项费用主要用于鼓励被拆迁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配合拆迁单位处理拆迁事宜,其具体的奖励标准,因地点不同而不是强制性,是否适用于当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用、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应在征用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在村委会范围内公告,了解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大多数失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拟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地,则应组织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有关前期工作结束后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