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补偿费的支付,当事人可约定一次性支付,也可约定分期付款,但履行时间应作详细约定,该约定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如在约定期限内拆迁人不履行的,2.对支付方式也应有所约定,恰当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体现,如一方选择的履行导致另一方接受利益困难,则显失公平。如果造成损失,非违约方可索赔。但是,这种权利的救济显然力量不足,一是这种损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力救济费用太高;而当事人要求私力救济则无根据。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当事人以公力救济愿意支付较高费用来维护权益,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维权过程也十分艰难。3.协议履行是维护被拆迁人最后一步,必须对履行的内容约定清楚,在实践中有许多履行不能的情况,到最后被拆迁人只是拿着一纸空文,无法得到真正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