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数额及支付期限;2.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关闭关闭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7.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