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1)拆毁非居住房屋,(2)拆除将非居住房屋出租给所有人的补偿款是: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3)拆掉房管部门代管的非住家;(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所有非居住住房,向所有人支付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值×100%;向承租人提供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房屋补偿、周转性补偿和奖励补偿。(1)房屋补偿(房屋重置费):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所遭受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在临时居住条件下,补偿被拆迁家庭临时住所或自建临时住所的不便,按被拆迁家庭人口每月补助。(3)奖励性补偿:用来鼓励被拆迁家庭积极帮助拆迁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例如自愿迁入市郊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征收补偿费用的各种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确定。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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