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住房并抵押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因为房产是在婚前取得的,所以房产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同样,抵押贷款也属于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结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且其性质并不改变其性质,所以离婚分割时,房子是个人财产,余下的未偿还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对配偶参与清偿的,应予以返还。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住房并抵押贷款,但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上一项房屋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另提出起诉。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并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一方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权利,而取得房产证也是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和随后的付款行为所致,不动产应属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或者要求法院对该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予以赔偿。4.关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的处理,依照《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作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二)父母结婚后的出资:被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5.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第三者姓名的处理问题,如果房产上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追加追加第三人的追加,司法实践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受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另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中止审理案件,告之当事人另一项析产之诉。司法实务中,由于抵押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造成抵押房产在分割离婚时难以认定,但是坚持分割财产的原则仍以公平平等的方式进行,一方可通过转让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得到资金补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登记之前已经以一方名义办理贷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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