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达成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这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婚前财产归属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书面协议都已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