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夫妻在共同财产上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在处分共同财产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理”。部分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是无效的,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我们的法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将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所有。我们《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利。配偶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管理和支配权利,不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反其意愿擅自处置共有财产,均构成侵犯其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