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双方在婚姻财产上有合法约定的,依照约定。一方的特殊财产属于本人。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营业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从遗产或捐赠中获得的财产(4)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