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律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登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如果男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了房,同时也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况被认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房屋赠与,如果家长明确表示只是赠送给一方,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离婚时往往要将房子平分,大多数情况下,一方取得房屋,但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折价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