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不批捕就不会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请求复议,但应当立即释放被羁押人员。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拘押期间: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天,在这类案件中,拘留期为14天。

(2)对于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逮捕的决定。这类案件的最长拘留期为37日。

相关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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