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条件没有差别,只有程序不同。就概念而言:(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权利,准予羁押。羁押条件有两个:即罪该逮捕,即被拘留者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已达到应予以逮捕的程度;即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具体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条文),不符合正常程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逮捕须经检察院批准,羁押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羁押,再逮捕,以争取破案的时间。就实质要件而言,拘捕与拘捕的条件相当,仅就程序而言,羁押就是将应逮捕的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立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了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拘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期和拘捕之间的主要差别是:

(1)法律性质和基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惩罚。公安拘留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而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法院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刑罚性质,其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适用的对象不同。对犯罪对象进行刑事拘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其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构成违法行为者。对犯有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者或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

(3)目标和成果不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一般将刑事拘留改为拘捕,并可缩短羁押时间。安全拘禁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违法者,治安拘留期满,即是教育处罚的终结。对妨害诉讼程序的处罚,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之间不存在关联,如被羁押者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羁押。

(4)拘留期不同。法定羁押期限为3~7日,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其拘禁期为一天以上,l5天以下。不能超过15天的司法拘留。

(5)所适用的机构不同。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利,公安机关也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羁押权,被司法羁押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总之,对于公安机关和罪犯的关系,我们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会采取不同的方法,如拘押、批捕等。对这两种情况,定义不同,对于刑拘,是其犯罪人达到一定的犯罪程度时采取的,拘捕是暂时性的,二者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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