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结束与不判处罚。是否会进监狱还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但是,从取保候审的条件来看,能够获得保释通常是犯罪较轻的,并且判决的重刑率不会过高。保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未被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担保函,保证在不拘留、不拘禁、暂时解除拘禁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公检法部门负责。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最值得考虑、最值得付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就是取保候审。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
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
㈢不得进行任何具体活动;
(四)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在我国有关法律中,不批准逮捕并不能作为是否判处死刑的直观条件。没有批捕只是一种措施,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无关。对取保候审当事人而言,需要关注的是对案件本身的审理,以及对其本身的证据证明,而不应予以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