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种类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1.被拘留者不涉嫌犯罪或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2.二是涉嫌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处以监禁,或无逮捕必要;
3.三是怀疑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
4.四是犯下逮捕罪,但确系患有重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