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的利益,单位可以向单位行贿,也可以通过单位的名义向单位行贿。

界定要点:

(一)目标不同。向单位行贿是为了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而向单位行贿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㈡利益归属的差异。从贿赂行为中获取的违纪违法收益属于个人,属于自然人;属于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

㈢执行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的主体为单位,而自然人的行贿行为为自然人。尽管单位的贿赂行为也是通过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但是这种行为是由单位意志控制的。

(四)给付财物的名称和程序有所不同。贿赂行为通常是通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的贿赂则由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实施。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