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的利益,单位可以向单位行贿,也可以通过单位的名义向单位行贿。
界定要点:
(一)目标不同。向单位行贿是为了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而向单位行贿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㈡利益归属的差异。从贿赂行为中获取的违纪违法收益属于个人,属于自然人;属于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
㈢执行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的主体为单位,而自然人的行贿行为为自然人。尽管单位的贿赂行为也是通过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但是这种行为是由单位意志控制的。
(四)给付财物的名称和程序有所不同。贿赂行为通常是通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的贿赂则由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实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