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士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
(4)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其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机关同意。
2.如果确定监护人有争议,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满意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住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无人保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相关机构或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
总而言之,监护人按类别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监护人可由多人担任,包括父母.祖父母.父母、亲戚、父母所在单位等。双亲离世时,法院可指定合适的人作为法定监护人,若因监护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最好找法院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