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案件的客体是个人。(二)本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利用金钱贿赂国家工作人员;3.违反国家规定,将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4.数额巨大。(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贿赂者对自己行贿的目的、性质是非常明确的,但是为了私利仍然是故意的,这是贿赂行为。在被追诉之前,行贿人对贿赂行为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些案件中,犯罪比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总而言之,行贿目的性,就是保障行贿人的利益,而贿赂数额只要达到国家设定的标准,就必然构成犯罪,与此同时,在进行处罚时也会根据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因此,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必须具备构成条件才能较好地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