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责任、案件实情和便于执行的角度,应当考虑向行贿人追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从罪责、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行的角度来考虑,追回受贿人的所有财产,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没收的财产、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自行处置。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未追回的,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刑事判决的内容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九)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