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只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破和处置义务和权力。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警方如果确定民事纠纷,就不会介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认定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所造成的后果或其他情节符合追诉经济犯罪案件的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警方审查决定不立案时,如有控告人,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法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投诉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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