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释人的义务。
(1)非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没有违反前款规定的,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的同时,应当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如数返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突然间得了重病,并且这名病犯已经无法生活自理,那么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取保过程中,如果嫌疑人又犯下了违法行为,则可将其再次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