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如有下列情形,可予以保释。
1.可处以控制、拘留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不因取保候审而发生社会危险。
3.应被逮捕,但患病且不宜被拘留。
4.怀孕或哺乳期的婴儿;
5.依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
6.羁押已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结案,无社会危险。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取保候审:
(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导致社会危险的;
(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继续侦查。
对于羁押的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而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